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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中心城区部分区域黄标车及无标车限制通行通告

赣南日报  2013-12-16 09:15

[摘要] 2013年5月1日起,我市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(以下简称“黄标车”)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(以下简称“无标车”)实施了限行的试行工作。根据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

2013年5月1日起,我市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(以下简称“黄标车”)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(以下简称“无标车”)实施了限行的试行工作。根据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),我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起,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内对黄标车及无标车正式实行限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限制通行车辆:限行车辆为本市籍号牌和外市籍号牌的黄标车及无标车。二轮摩托、三轮摩托、轻便摩托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、军车等车辆不予限行。

二、限制通行区域:红旗大道(东起与八一四大道交会口,西至与文明大道交会口)、西桥路、章江北大道、西津路、建国路、八境路、章贡路、濂溪路、中山路、赣江路、东郊路围合范围内的道路(含上述道路)。

本通告实施后,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,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。

三、限制通行时段:每日7时至22时。

四、相关措施:

1.对黄标车及无标车在限制通行时间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二百元罚款并记2分处罚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,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,以备查验。

2.市环保局与市公安交警支队已实现数据共享,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车辆,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将自动识别、自动抓拍、自动上传到辖区大队录入处理,市公安交警支队还将不定期组织路面民警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。

特此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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